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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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東和禪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 律師被告乙○○即台北市私立東和幼稚園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之三被告甲○○○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陳恂如 律師 劉立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