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未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世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