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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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罪刑在案,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自不待言,則上訴人就本院之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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