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金泳畇 (原名 金碧貞 )
被 告 金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楨
訴訟代理人 張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