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菀茜 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106年
度南簡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3萬3,6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