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鄧善之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銀旺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金額25萬元,於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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