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原告 詹蔡貴雲 原告 詹奇典 追加原告 詹邱素欄 追加原告 詹伯 當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542元(註:之前已繳26,542元,追加部分應再補繳25,542元)。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否認為 詹為吟 之遺產管理人,請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詹為吟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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