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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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福田佳洋 訴訟代理人 張琴 律師被告 李旻璉 (原名 李昭慧 )
王芊 予 沈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其債權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2萬71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2萬71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