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陳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彰化縣○○市○○路○○○巷○○號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起訴狀後附之陳情書及照片、報導等物件之繕本2份。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