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19號
原 告 鄧善之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銀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提出地政機關於109年9月以後所核發,坐落彰化縣○○市○○
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及地籍圖
謄本,暨坐落同段67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均應
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切勿自行添註文字或記號;原告
訴狀如有誤載地號情形,應自行斟酌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