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XXО二九六四七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車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稱:異議人因交通事故而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罰款一千八百元,並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因異議人工作之需要,倘若吊扣駕駛執照將無法工作,無收入時,生活會發生問題,希望能從寬裁處。
三、經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九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五七一八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號前,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車,發生車禍致人受有傷害,為警掣單舉發等情,異議人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易盟通所製作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時自承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交通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照片影本九幀及北市警交大字第AXXО二九六四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證,而事故現場處理之之警員易盟通,之前並不認識異議人,與之亦無仇怨,衡情難認警員易盟通有故意誣陷異議人之動機與必要。堪認異議人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車,發生車禍致人受有傷害之違規事實,至為灼然。是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前揭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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