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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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戊○○○○○○
即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上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625,745元及自該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該起訴狀繕本在民國93年12月1日送達被告後之94年4月19日準備期日,以言詞將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1,125,74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係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揆諸上開規定,於法自無不可。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2年6月9日與其簽訂工程合約,向其購買規格L1、L2之預鑄溝蓋板,雙方約定L1每塊未含稅之單價為700元、L2則為800元,總價款以實際給付數量計算,並應加計價款百分之五之營業稅。簽約後,原告依約給付被告L1規格之預鑄溝蓋板3,299塊、L2規格之預鑄溝蓋板257塊,總價款為2,514,900元【即《L1規格700元×3,299塊=2,309,300元》+《L2規格800元×800元=205,600元》=2,514,900元】,加計百分之五之營業稅後為2,640,64
5元【即2,514,900+《2,514,900×5/100=125,745》=2,640,645】,但被告卻僅給付1,514,900元,尚欠1,125,745元未給付【即2,640,645-1,514,900=1,125,745】。因被告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自認有本件交易關係及原告所主張積欠之貨款金額,惟以:因被告週轉不靈,才無法償還原告欠款,被告願與原告協商解決事宜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兩造間有本件買賣關係存在。
㈡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請款明細表、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送貨單等均為真正。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程合約、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件、統一發票3紙、送貨單41紙為證。又,兩造間存有本件買賣關係,復經被告自認(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且被告對於上開預鑄溝蓋板之單價、原告已給付之數量、本件買賣總價款,以及積欠原告之價款數額等項,於言詞辯論時亦未爭執(本院卷第79頁反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被告自認。
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第14條、第16條第1項分別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亦即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除收取其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外,並應於銷售額之外,依規定之稅率,另行向購買人收取營業稅額。本件因係被告向原告購買上開預鑄溝蓋板,故此,原告主張被告應於銷售總額之外,另行給付百分之五之營業稅額,自屬於法有據。至於被告辯稱因週轉不靈,才無法償還原告欠款云云一節,係屬被告之給付能力,乃至於原告日後能否經執行程序而實現其債權之問題,並無從解免被告應負本件給付貨款之義務,是被告所辯,無足採取。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25,7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因原告全部勝訴,經核於法並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併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鍾貴堯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