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仁昭指定辯護人李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仁昭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仁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李仁昭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有被告警、偵訊自白、扣案之槍、彈及鑑定書附卷可按,經通緝緝獲,有逃亡之事實,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2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99年5月20日裁定自99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自99年7月20日裁定自99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尚有證人待交互詰問,且被告前於99年9月7日經本院裁定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麟安巷3號及限制出境,惟被告迄今仍無法具保,經訊問被告後,因被告係通緝緝獲有逃亡之事實,且無法具保,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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