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被   告  林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