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2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劉姵吟
被   告  徐詩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4,802元,及自民國107年1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嗣原告
於108年10月15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 艾莉 個人工作室(以下簡稱艾莉工作室)
訂購美容商品及療程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約定總價
為17萬9,784元,自107年9月20日至109年8月20日,分
24期,每期7,491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支付分期價款,未到
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20%計收遲延
利息,同時於分期付款審核通過後,艾莉工作室對被告之分
期價款債權即讓與原告,詎至被告僅支付2期,自107年11
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尚積欠16萬4,802元,經通知連絡
,未獲置理,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
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昱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