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4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 告 李欣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不明之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梁華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4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 告 李欣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不明之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