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大維 即新北市私立淡大機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