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大維新北市私立淡大機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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