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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