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 律師複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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