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八二號
繼承人乙○○
二十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廿三年八月廿二日出生,身分證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中市○○區○○里○○○街○號九樓之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九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