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陳薏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必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69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