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8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郭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吳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7,07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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