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06號
原   告  黃福源
被   告  鄭瑞章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2日上午9時50分
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書(
都應附繕本或影本一份):⑴陳報原告在何時讓與嘉義市○段○
○段○○○○○○號土地應有部分7分之2給訴外人 黃國彰 ,以及原
告在民國102年12月、103年1月取得前述土地應有部分的日期
並提出證明文件;⑵陳報被告何時收受嘉義中山路郵局305號存
證信函並提出該存證信函的郵件回執。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江靜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