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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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公道法律事務相對人甲○○○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而訴訟,聲請人第一審全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針對九十二萬元不當得利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聲請人勝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本案不得上訴,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誤,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二萬四千五百二十七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二萬五千零四十五元,應扣除五百十八元,其餘二萬四千五百二十七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陳麗雅~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二百元│(不當得利部分)│├────────┼───────────┼──────────────┤│第一審送達郵費│一百九十元││├────────┼───────────┼──────────────┤│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三千八百零三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一千二百六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二萬四千五百二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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