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25號
原告 陳金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羅貴香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起訴狀所附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之原告個人資料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內容完整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影本(應揭露原告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