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39號

原告 陳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2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二)所提出支票影本缺漏支票背面,請補提出完整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三)如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敘明以農旺蔬果企業社所開立之支票,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票款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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