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39號
原告 陳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2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二)所提出支票影本缺漏支票背面,請補提出完整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三)如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敘明以農旺蔬果企業社所開立之支票,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票款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