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176號
聲請人 朱益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奐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奐德於110年11月2日下午在彰化縣○○鎮○○○○路00號前,因無人車(APZ-7595)倒退致聲請人停放路旁靜置車輛(0037-YA)受損,相對人拒不賠償,為此聲請調解。惟查,本件事故肇事者為駕駛人 劉家事 ,肇事車輛(APZ-7595)所有人為聯曜商行即 李曜丞 ,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在卷可稽,均與相對人李奐德無關,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