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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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3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友織 (即 陳興福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敘明本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陳興福與原債權人間簽立之麥克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而請求。

(二)僅提出分攤表,難認已提出供證明或釋明原因事實所用之證據,請提出完整交易往來明細(含歷次借款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三)請參酌民法第1148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之規定,更正適法、正確之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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