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86號
原 告 簡玉嬌
被 告 鄭悦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悦瑤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