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廖顯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1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8日下午2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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