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黃皇霖
被   告  蘇怡菁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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