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莊亮 二
被 告 尤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兩造
就借款清償並未約定履行地。又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
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此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