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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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637號
原   告  陳玉枝
被   告  張文齡 (原名 張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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