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20號
原   告  薛肇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明毅 即莊明毅大
  地技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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