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20號
原 告 薛肇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明毅 即莊明毅大
地技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