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有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2,5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附註:本件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之要件未符,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