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點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點│├──┼─────────┼────────┼─────────┼───────────┼────────┼────────────┤│001│漁人碼頭貿易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0元│95年6月20日│MS0000000│95年10月30日│││司 盧芳瑜 │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002│漁人碼頭貿易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0元│95年7月20日│MS0000000│95年11月30日│││司盧芳瑜│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003│漁人碼頭貿易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0元│95年8月20日│MS0000000│95年12月30日│││司盧芳瑜│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004│漁人碼頭貿易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0元│95年9月20日│MS0000000│96年1月30日│││司盧芳瑜│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