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毛重壹點貳貳零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七三八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二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一點二二○公克),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一份足查,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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