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罪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公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受刑人復因緩刑前犯公共危險罪(聲請人誤為緩刑期內更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二八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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