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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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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