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萬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相對人 陳建達 即 陳春發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承攬聲請人關於台中市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重建教室週邊設施整建工程,因相對人違反約定,由聲請人代為完成該工程並支付相關費用,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三日內出面說明,否則自行放棄其權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