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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