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林北湖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