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龍毓
相 對 人  蔡清安
相 對 人  蔡邱進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向相對人蔡邱進金終
止系爭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借名登記契
約,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相對人蔡邱進
金將上開系爭土地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蔡清安所有,屬因不動
產物權涉訴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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