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林昌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鳳小字第756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11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李燕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燕枝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燕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