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7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邱登棧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鳳小字第75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
11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李燕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燕枝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燕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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