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梁燦鴻
相 對 人 范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仁愛鄉○○村○○巷00號,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