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豪格國際有限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捌拾萬元│JA0六七0五五││││ 徐慈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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