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211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nneMarieC.Samillan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實繳500元,未繳納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