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人死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 巫楊 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需依法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指原告與被告)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繼承人死亡事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件無被告,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前經本院於101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另經本院書面通知原告到庭訊問,經通知後原告亦未到庭,原告迄今仍未依法補正,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