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洪強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洪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王洪強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18日將其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依前開規定於101年12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業已當庭諭知,是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